发布日期:2025-02-05 00:01 点击次数:196

六十多岁的刘荣,是北京丰台区的一位居民,家中排行之一,拥有四位兄弟姐妹。自2008年父亲离世后,刘荣便与母亲王某共同生活,承担起照顾母亲的重任。
2017年11月,王某因病辞世,留下了一份经过律师见证的遗嘱。遗嘱中明确指出,王某于2010年因拆迁所得的202号房屋将由刘荣继承,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干涉。
如今,202号房屋已符合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,然而,刘荣的二哥刘某2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,导致刘荣无法顺利继承遗产。
面对这一困境,刘荣决定寻求法律援助,并找到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。
在接手案件后,恒略律师迅速对遗嘱等相关材料进行了细致的审查。根据法律规定,继承开始后,若存在遗嘱,则应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或遗赠处理。
律师认为,本案中,王某作为被安置人,享有63平方米的安置面积,而涉案的202号房屋正是基于这一面积所得,因此应视为王某的个人财产。此外,王某生前所立的代书遗嘱明确表示202号房屋由刘荣继承,且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,因此合法有效。基于此,刘荣有权依据遗嘱继承202号房屋。

为了尽快解决刘荣的问题,恒略律师迅速准备了相关法律文件,并代理刘荣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202号房屋由刘荣继承。
刘某2对遗嘱表示不认可,并提出以下抗辩理由:全家的书面分家单中写明,在父母去世后,52号老房应归刘某2所有;王某不会写字,且自2008年起就患有健忘等老年病,因此对其是否能理解遗嘱内容表示怀疑;见证遗嘱的询问过程存在倾向性,未能完全反映老人的真实意愿,因此见证遗嘱无效,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平均分配;即使遗嘱有效,母亲王某仍留有房屋补偿款和村里发放的钱款未进行分配。
针对刘某2的抗辩,恒略律师指出:已申请两名遗嘱见证人出庭作证。两位见证人均证实了遗嘱是王某单独与两名见证人沟通后形成的,由一名见证人代书,另一名见证人录像,王某在立遗嘱时意思表达清晰无误。
同时,律师还指出,52号老房在拆迁时已经进行了分割。王某和刘某2分别签订了《拆迁协议书》及《承诺书》,明确表明拆迁所得的其中两套89.9平方米的房屋归刘某2所有,而一套63平方米的房屋则归王某所有。
对于刘某2提交的《协议分家单》中签名的真实性,刘荣一方表示不认可,并指出王某曾在另案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签字,是刘某2强行握住王某的手签下的。
经过审理,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,并作出如下判决: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院的202号房屋由刘荣继承。
法院认为,刘某2虽然对遗嘱表示不认可,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在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。因此,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,应视为合法有效。刘某2主张涉案房屋应归其所有,但根据现有证据,该房屋应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,故对刘某2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。
此外,法院还向丰台XX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征询了意见,该公司回复称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,并同意在确认本案当事人具有诉权的前提下,由法院在当事人之间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理。
对于刘某2提出的分割王某拆迁款及村里发放的工资等款项的请求,法院根据已查明的王某银行账户内存款变动情况认为,王某的存款在其生前已基本处分完毕,目前没有证据表明王某去世时遗留有大额存款作为遗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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